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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维修款两年,诉至法院获支持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20-12-14 10:05:50 打印 字号: | |

双方对小区外墙保温维修工程达成委托,工程完工后,委托方却逾期不支付工程款。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河南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工程款86000元。

2014年,被告河南某公司承接蚌埠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蚌埠某小区7-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2017年底施工完毕,后因质量出现问题,被告需要进行维修。2017年6月2日,被告出具一份委托书,载明:“我司承包的蚌埠某小区7-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现委托王某某为此项目的代理人,负责该项目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以及代表我公司完成项目合同规定内相关事项。” 王某某随即将维修工程交原告施工,2018年9月3日,王某某向原告出具一份结算单,结算工程款为86000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委托案外人王某某作为其公司代理人负责蚌埠某小区项目的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王某某指派原告进行维修施工。施工完毕后原告与代理人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单,该结算单明确载明原告施工的人工费、工具、代购材料费及工程款数额,内容具体明确。被告虽辩称由于价格原因与代理人未达成一致,双方并未签订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并未收回委托书。原告有理由相信王某某的行为系代表被告公司的行为,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代理人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该工程款应由被告支付。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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