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坟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的同时,法院对双方约定明显过高的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原告金某诉称,2019年2月9日,被告刘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双方约定被告如到期不还款,每日按总金额的6%支付违约金。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刘某于2019年12月25日还款30000元,余款50000元一直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条进行审查,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金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应履行还款义务。但借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偿还借款,显属违约。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6%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约定数额明显过高,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考虑本案借款用途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按借款本金50000元的1.3%支付违约金,故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每月按借款本金50000元的1.3%计算,从2019年8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