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货物运输遭毁损 赔偿损失需履行
作者:叶小军  发布时间:2020-12-14 10:15: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为原告承运货物过程中发生了货物损失的情况,法院认定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4月,原告徐某雇佣被告廖某的货车将其所有的蜜蜂从湖北省随州市运送到怀远县,双方约定运费为4000元。在运输过程中,被告以加油及维修车辆需要用钱为由,收取了原告的运输费。后因在路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维修时间过长,导致原告40箱蜜蜂闷死。经原、被告协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约定2020年8月1日前付清。欠款到期时,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索要欠款均无结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8000元。

怀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运输蜜蜂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形成明确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运输费用,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和原告约定的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被告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已经就货物毁损的赔偿额进行了约定,且被告为原告书写了18000元的欠条,故法院支判决被告廖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一次给付欠原告徐某的赔偿款18000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