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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给补偿费 起诉索要获支持
作者:叶小军  发布时间:2020-12-14 10:16: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坟法庭审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8000元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徐某诉称,2018年7月10日,其与被告常某协商离婚,经过怀远县某法律服务所代写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日给付原告18000元补偿费,2018年7月12日,双方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多次,被告分文未付。原告提供了离婚证和调解协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经过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在离婚协议上同意给付原告18000元补偿费,双方已形成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遂判决被告常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经济补偿款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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