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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不让见女儿 法院判决丈夫有权探视
作者:徐金龙  发布时间:2020-12-14 10:20:09 打印 字号: | |

离婚,往往意味着夫妻缘分已尽,好聚好散。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的争端却是剪不断、理还乱。近日,固镇法院刘集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孩子探望权纠纷的案件。

据悉,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9年双方离婚,女儿由陈某抚养,儿子由廖某抚养。然而从离婚后,陈某便从不让廖某见女儿,为此廖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廖某与陈某离婚后,女儿长期与陈某共同生活,适当增加廖某与女儿的接触和相处,能使女儿较为充分地感受到来自父亲的关爱,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但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避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合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生活情况,确定廖某每月(非寒暑假期间的周六、周日)可以到女儿居住地探视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两小时,每年的寒假期间可以将女儿带回生活5天,每年的暑假期间可以将女儿带回生活10天,陈某负有协助的义务。至此,本案顺利解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