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平日靠送货维生,工作很累也很繁忙。某日与朋友们饭后去一家娱乐场所唱歌喝酒,本是开心的事,结果悲剧了。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小王一日与几个朋友饭后,在本市一娱乐会所包厢内与该娱乐场所的女工作人员一起唱歌喝酒。之后,小王和其一个朋友与其中一个李姓女工作人员因为琐事发生口角与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李姓女子手持碎的啤酒瓶击打小王,致使小王左侧脸部和左侧胳膊受伤。经诊断小王伤情是脑震荡、面部裂伤、创伤性三角肌断裂、创伤性肱二头肌部分断裂,住院治疗9天。小李被公安局予以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小王住院花费7390元。事后,小李对小王不闻不问,也不赔偿,小王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但事发原因系双方发生口角与殴打引发,小王在发生纠纷原因中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损害后果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酌定小王自行承担20%的责任,小李承担80%的责任,遂判令小李赔偿小王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