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迟迟拿不到尾款,某新型建材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某市政建设公司于五日内支付原告某新型建材公司工程尾款500000元。
2018年12月,被告某市政建设公司与原告某新型建材公司签订《沥清路面施工合同》,约定某市政建设公司将其承建的怀远县X043固睢路路面大修工程的全部沥青混凝土委托某新型建材公司施工。工程完工后,2019年10月29日经双方确认工程价款11212656元。截止2020年7月16日,被告某市政建设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剩余工程款50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某市政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最终,在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