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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一方违约 违约方依法需担责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20-12-22 10:22: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房某、车某之间的房屋居间合同,被告房某、车某支付原告陈某赔偿款18600元。

2019年6月6日,陈某与房某、车某及第三人某公司(居间方)共同签订《房屋居间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将自己所有的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房某、车某,该房屋建筑面积共143.22平方米,成交价为930000元;房某、车某通过商业贷款,直接办理银行按揭支付房款,合同签订之日,房某、车某支付陈某购房款定金20000元,房某、车某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支付房款,待房某、车某接到银行审批通过电话后15日内办理完所有权过户手续;房某、车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逾期30日内的,按日支付陈某总房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视为房某、车某不履行合同,陈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届时房某、车某所缴纳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归陈某所有,同时赔偿总房价百分之二的中介费。若房某、车某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三方分别签字、签章确认。同日,房某向陈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2019年7月4日,房某向银行申请借款,2019年8月29日,银行以客户不满足授信条件为由拒绝了房某的借款申请。之后陈某与房某、车某对合同继续履行方式协商未果。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被告房某、车某之间的房屋居间合同,判令被告房某、车某支付违约赔偿款18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陈某与房某、车某均同意解除《房屋居间合同》,故对于陈某要求解除与房某、车某《房屋居间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因房某的贷款申请不满足银行授信条件而被拒绝,由此可以认定车某、房某因自身原因而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形,车某、房某构成违约。房某、车某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逾期超过30日,法院遂判决车某、房某赔偿陈某总房价百分之二的中介费18600元(930000元×2%)。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