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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 判决不还利息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20-12-22 10:23:16 打印 字号: | |

借款合同上只约定借款本金,却没有约定利息。近日,怀远法院判决借款人只还本金。接到判决后,出借人后悔不已,后悔当初借款合同上未注明利息。

2014年1月25日,王某向其朋友吴某借款400000元,并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一栏被划掉。借款后,王某陆续偿还借款290000元。2020年11月,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400000元本金及从2016年9月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王某辩称,借款400000元是出于朋友帮忙,没有约定月利率2.5%,偿还的290000元是本金,现只欠吴某借款11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形成合法借贷关系,但借款合同未约定利率,属对利息未作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吴某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