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拖欠房款致违约 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作者:宋莹  发布时间:2020-12-22 10:23: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8年2月3日,原告某公司与二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双方约定由被告首付201892元,余款450000元分由二被告申请银行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办理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二被告却一直没有办理银行贷款支付余款,被告的拖欠房款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协议,原告为此多次与二被告进行交涉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出庭应诉称:房屋首付款交付之后,二被告就将资料带至银行,办完手续以后一直未接到通知。直至一年之后,看到别人在装修房子才知道贷款没有办下来,责任不在于二被告。

怀远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该合同于2018年2月3日签订,二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剩余房款450000元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逾期超过3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二被告,同时二被告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向二被告主张解除合同,诉状送达被告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故本院确认该合同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同时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按450000元未付房款的1%计算违约金4500元。被告辩称其未收到银行按揭贷款未办理成功的通知系单方陈述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怀远法院依约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