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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无法正常营业 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作者:宋莹  发布时间:2020-12-22 10:25: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诉称:2012年4月9日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其房屋经营百货超市,由被告妻子负责收取电费业务,后2019年7月20日原告因电费异常而查看电表,发现电表实际显示电表度数小于被告妻子提供的电表度数,被告存在虚报电量骗取原告钱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告私自拆除电表及未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栓,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构成违约。请求确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协议,要求被告向原告承担15万元违约金责任。

2020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应诉,承办法官向原被告明理释法,刚柔并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4月9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原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房屋租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且原告在十日内腾空房屋并将钥匙交至被告处,如原告未在十日内腾空房屋,房屋内物品归被告所有,本案一次性了结。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