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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量问题欠款 举证不利担后果
作者:朱瑨晗  发布时间:2020-12-24 09:25:40 打印 字号: | |

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工程完工后,入住方以墙面存在质量问题,拖欠工程款。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及违约金。

2019年6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位于蚌埠市某处房屋内墙装修工程,项目工期自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合同价款为14850元,减零头后分三次付清:第一次在签订正式施工合同当日,支付合同定金500元;第二次在材料进场时,支付10000元;第三次在完工验收当日支付尾款4300元。合同签订前,被告于2019年6月1日支付原告5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10500元工程款。原告于2020年1月7日施工完毕并将房屋交付被告。被告在入住诉争房屋后发现该房屋墙面存在质量问题,认为工程未经其验收,上述质量问题系原告施工不当造成,故拖欠工程尾款3800元至今未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双方理应遵守。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完成了全部装修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被告实际使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装修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工费3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被告抗辩因原告施工不当造成其房屋质量问题,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房屋质量问题系原告造成,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未对诉争工程进行验收,但其自认工程已于2020年1月7日交付且其已入住诉争房屋,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