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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公司虚假陈述被罚50000元
作者:张乃邓  发布时间:2020-12-24 11:06:41 打印 字号: | |

日前,怀远法院依法对作虚假陈述的浙江某物流公司罚款50000元。

浙江某物流公司诉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浙江某物流公司诉称:孙某系原告从事货运的驾驶员。因与他人存在纠纷,孙某于2019年8月底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M191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回老家。原告为此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返还车辆,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现案涉车辆的年检、保险均已到期,任由其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将存在巨大风险。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浙FM191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2、赔偿停运损失150000元。在庭审中,孙某出示了其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其与合伙人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海宁市法院审理的该物流公司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2020)浙0481民初3638号、开庭时间2020年9月3日〕的庭审录像等证据,通过审理,怀远法院院认定案涉车辆系孙某等人贷款所购买,与原告之间系挂靠关系。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浙江某物流公司明知涉案车辆系挂靠在其公司经营,仍向法院主张车辆系其公司所有,意图干扰法院的视线以获取不法利益,妨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浙江某物流公司罚款50000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