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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他人使用 产生纠纷自担风险
作者:杨升  发布时间:2020-12-24 11:11:5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卡在生活中越来越普及,在方便我们日常生活消费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近日,怀远法院审理一起因将自己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产生的纠纷,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

李某(化名)与刘某(化名)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份左右至2019年9月,刘某使用李某的银行信用卡进行多次刷卡消费,2019年9月中旬,刘某将信用卡还给李某。近日,李某诉至法院,李某诉称直到取回信用卡,刘某用其信用卡刷卡消费近三万元,经其催要,刘某拒不返还信用卡欠款,考虑到征信问题,为刘某填补上信用卡欠款,要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不当得利28000元。刘某当庭辩称,是李某先借刘某的钱,然后才将信用卡交给本人使用,由于两人之间关系出现矛盾才引发信用卡的事情。庭审中法院查明,在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刘某多次使用微信、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转账3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因此受到损失。本案中,李某以刘某借用其信用卡消费后未还款为由主张返还不当得利28000元,刘某抗辩其借用信用卡是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否认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金钱交往,但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使用李某信用卡期间双方存在金钱交往,故李某关于刘某使用其信用卡消费系不当得利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8000元的依据是其因此偿还信用卡的金额,但其提供的还款记录证据反映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李某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28000元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怀远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