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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威慑双齐下 案外人主动搬迁
作者:李建成  发布时间:2020-12-28 08:54:18 打印 字号: | |

房屋拍卖出去后,后续腾退是整个拍卖工作的重点。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导致矛盾激化。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通过释法、威慑相结合的方法,成功腾退一处拍卖房屋。

沈某、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9月8日,沈某与原告某银行某银行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的授信额度为42万元,2015年3月20日,沈某向原告某银行借款42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20日,借款年利率为6.955%。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沈某、孙某以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位于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怀魏路西阳光花园某住房一套为沈某的上述个人额度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沈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沈某、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42万元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拍卖沈某和孙某的上述房屋。经过两轮拍卖,最终被第三人胡某竞得。在拍卖过程中,沈某与孙某已经将该房屋出租给案外人某教育机构,但租赁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后。因教育机构认为他们跟被执行人沈某和孙某有合同,法院不能强制腾退,须到合同到期后再自行搬离。执行干警向其阐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如不在规定期限内搬离,法院将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在法院干警的解释和威慑下,最终案外人某教育机构自己主动搬离。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