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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起纠纷 电话释法促履行
作者:李建成  发布时间:2020-12-28 08:55:03 打印 字号: | |

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认为法律判决不公,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释法,成功执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

2017年4月4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肖某合伙开店做生意,因意见不统一原告退伙,两被告同意被告退伙要求,并同意退还原告投资款17000元人民币,两被告给原告打了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条 因合伙开店,意见不统一,现把店转让给张某、肖某,两人欠王某投资款壹万柒仟元整,小写(17000),还款日期为贰零一捌年贰月壹拾叁号前还清,小写还款日期(2018年2月13日) 2017.4.4.  还款人:张某 肖某”。因张某、肖某到期未履行,王某将张某、肖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17000元。法院判决张某、肖某给付原告王某欠款17000元。

因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肖某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8500元钱还给王某后,王某表示剩余的钱由张某还。但张某始终认为法院判决是错误的,欠条不能对抗合伙,不应当给钱。执行人员通过多次给张某打电话,告知其相关法律政策,张某逐渐走出法律误区,主动将剩余款项还清。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