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而邻里之间也要谨慎相处,如只考虑自己便利而损害了他人财物,就会产生矛盾,协商不成,好邻居也要对簿公堂。
2019年9月30日13时59分许,周某居住的怀远县荆山镇东方红商住小区二期6号楼1302室屋外天井与三楼平台连接处堆放的杂物起火,产生的火焰、烟雾通过窗户窜进该单元1402孙某室内,孙某室内部分物品、门窗及墙面等多处遭受损坏。经孙某委托评估,孙某火灾损失价值25045元,支付评估费1200元。事故发生后,孙某多次与周某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为此,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合计26245元。
本案是邻里纠纷,主审法官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不大,如果直接判决,则会激化邻里矛盾,尽量进行调解。调解刚开始,被告周某就非常激动:“火灾发生的原因与被告无关,火灾发生时被告不在家,被告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家只是被烟熏,其痕迹只需找人清理即可,不会造成电器等物品的损坏”。对此情况,法官决定现场勘察,一进原告家门就感觉墙面灰蒙蒙的,还以为贴的墙纸,结果细一看是烟熏痕迹,用手一摸,手上都是黑灰,接着又对房内物品逐一检查,发现门窗及空调等物品有损坏。法官边勘察现场,边做调解工作,通过释法析理,周某明白了自己在平台堆放杂物引起火灾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免事情进一步扩大,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周某当日赔偿孙某损失10000元。该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