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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费可否依据人均消费性支出
作者:王海涛  发布时间:2020-12-28 09:51:56 打印 字号: | |

审判实践中,法院确定离婚子女抚养费用分担依据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月收入情况,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工资结构调整,企业的改制、下岗、失业跳槽等现象的日益增多,按照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来确定抚养费用有点不适应当前形势,原因如下:

一、抚养义务人的收入难以确定。由于现在收入的多样化,收入结构由过于单纯依赖工资发展到商业、股票、网络直播和带货、第二职业等,工资外收入难以确定,难以查明,也难以取证;

二、工资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企业自主权利的增大,工资结构也发生变化,在企业中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加班工资等,工资收入也存在不确定因素,按收入来确定抚养费标准;

三、调查取证困难。法院原则上不主动调取证据,一般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虽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但是有些证据还是很难取证,比如说当事人加班工资、奖金、补助等,而且有些当事人为逃避抚养义务,会提供低收入的证明,这样就可能造成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等收入的抚养义务人承担差别很大抚养费用的情况。

为此,笔者认为应按人均消费性支出来确定抚养费用比较适宜。首先在某一阶段人均消费性支出较稳定,便于法院确定;其次,人均消费性支出也反映了抚养子女所必要的费用,抚养人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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