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作者:邵梦云  发布时间:2020-12-28 09:53:36 打印 字号: | |

  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起算时间有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应从双方离婚之日起计算,另一观点认为即使婚姻关系未解除,从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起即计算抚养费

    在实际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会遇到被告到庭自认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原告分居且分居期间未实际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也未支付抚养费。对于上文提出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只要婚姻关系未解除,即使一方未将自己的婚后收入用于家庭的共同支出,另一方仅以自己的婚后收入抚养子女的,也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理由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夫妻双方若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应视为共同所有或依法认定归个人所有。换言之,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独自抚养子女期间花费的费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不能要求另一方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不管是否离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完全履行,并不免除另一方的抚养义务。显然上述观点,不利于保护实际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即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支付此期间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省司法资源。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能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时可要求对方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