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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审判
作者:邵梦云  发布时间:2020-12-28 09:55:26 打印 字号: | |

民诉法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中被告未到庭的法院是否可以径直做出裁判?

    民诉法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看出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同时,婚姻法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必须当事人双方的参与,被告不到庭,调解难以进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在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易出现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子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等问题,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须慎重处理。

    若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被告无法出庭应诉,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对此婚姻法、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婚姻法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若被告并非下落不明,只是不愿应诉,法院是否就不能判决离婚?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要求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当事人应当出庭的目的是为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审慎适用裁判权,而不能成为一方滥用权利的理由。若被告收到传票后不愿出庭,法院可以通过拘传的途径强制被告出庭,法院也可通过多种途径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