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审判实务
乘客摔出车外 能否要求按第三人赔偿
作者:张乃邓  发布时间:2020-12-28 09:56:11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险同属于商业险的范畴,但二者的赔偿限额却相差巨大,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少则50万、多则100万,而车上人员险一般只有5万或10万元。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正确界定伤者(死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对正确适用赔偿依据,进而正确确定赔偿数额有十分重大的影响。下面,笔者就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为例,谈一下如何界定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8日13时,小荣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载老荣,行驶过程中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小荣当场死亡,老荣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小荣的死亡地点位于重型半挂车牵引车驾驶室内。老荣事故发生时被摔出车外后遭货车及所载货物挤压,后因伤势严重经现场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荣负事故全部责任,老荣不承担事故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小荣,该车挂靠在久发公司名下。

老荣的亲属以久发公司和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因老荣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4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机动车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上,故“第三人”还是“车人上员”均不是永久固定不变的,可能因时间和空间而转化。实践中,判决伤者(死者)是“第三人”还是“车上人员”需从该人在发生事故受伤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来判断,以事故发生受伤时是否处于车辆之上以及是否为本车外部辗压等为依据。本案中,老荣系事故发生时被摔出车外后遭货车及所载货物挤压,死亡的原因是在本车的车外被本车挤压,受伤的时间是在摔出车辆之后,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原因力上,老荣均应认定为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老荣在车辆的运输中一直是乘坐人,只是在事故发生的瞬间被甩出车外造成死亡,无法直接认定为第三人,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进行理赔。

【简要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关于此问题,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9月18日所作《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解释的批复》(保监办函【2001】59号)指出“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造成自身伤亡的情况,属于车上人保山责任险的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第2 版)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上述人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基于上述观点,判断是否为“车上人员”应以事故发生瞬间人员所在位置为标准,事故发生瞬间人员在被保险车辆之上的,则为本车的“车上人员”,反之则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本案中,老荣在事故发生瞬间为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是因惯性被摔出车外,故不能认定为第三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