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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别期限下担保人向债权人还款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的探讨
作者:邵梦云  发布时间:2020-12-28 09:56:47 打印 字号: | |

   《担保法》31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基于此,本文要讨论几种特别期限下担保人向债权人还款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因笔者认识及篇幅的限制,将讨论范围予以限制,下文均是在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未约定保证方式、范围及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这一前提下对于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的几种情形,予以探讨: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债务人及保证人要求还款,在超过保证期间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看出,即使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并非当然免除,保证人在此时向债权人还款,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如果认为只要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自然就解除担保责任的话,此时再向债权人还款,那么债权人接受还款就没有依据,此时可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的规定不符,可以看出,即使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也并不自然就解除担保责任。这也就是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放弃对保证期间届满的抗辩,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保证人的还款行为客观上并未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同时就债务的还款责任而言,最终承担责任的是债务人,因而,此时保证人的还款行为使得债务人受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仅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在超过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时。

    《担保法解释》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可见,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要求连带保证人履行,即使仅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担保的诉讼时效均开始计算。根据《担保法解释》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实践中确实可能出现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届满但还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情况,对于该种情况笔者意见同上文第一种情况一致,因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保证人的还款行为使得债务人受益,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债权人既超出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又超出主债务诉讼时效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债务人不同意向保证人给付,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不予支持。《担保法解释》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这里也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承担最终还款责任的是债务人,通常来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但在担保人超出主债务诉讼时效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又不同意给付的,担保人只能自担责任。

上文说到即使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并非当然免除,担保物权不当然消灭的原因,在此予以探讨。《物权法》177条规定,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消灭。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是否意味着主债权消灭?

债权消灭主要有履行、债务免除、抵消、提存等方式,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是债权消灭的方式之一,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义务人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因此消灭,而是由法定之债转变为自然之债,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强制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存在一种客观事实。对于这种自然之债,义务人可以不履行,权利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但是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民法通则》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意味着债权的消灭,因而,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也并不必然使得担保物权消灭。担保责任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且担保人以时效提起抗辩时,才予以消灭。

   “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不但赋予公民诸项权利,同时也赋予公民在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拥有平等而充分地获得公力救济的权利,诉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项,诉权,也就是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裁判,解决争议并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的权利。当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行使诉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为了及时解决纠纷,避免社会管理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引导、提倡权利主体在诉讼时效内尽快提起诉讼,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