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77条规定,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消灭。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是否意味着主债权消灭?债权消灭主要有履行、债务免除、抵消、提存等方式,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是债权消灭的方式之一,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义务人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因此消灭,而是由法定之债转变为自然之债,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强制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存在一种客观事实。对于这种自然之债,义务人可以不履行,权利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但是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民法通则》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意味着债权的消灭,因而,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也并不必然使得担保物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