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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离婚请求权为什么是形成权
作者:孟明轩  发布时间:2020-12-28 10:00:22 打印 字号: | |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以上规定,依照夫妻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变更。可是在基层法庭受理的大量离婚诉讼案件中我们会发现,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时,法院有时候判决离婚,有时候会判决不准离婚。这样一来就导致是否准予离婚,不是起诉离婚的一方说了算,那又怎么能认为离婚请求权属于形成权呢?原因在于离婚请求权形成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即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即使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任何一方均不享有离婚请求权形成权,但任何一方仍享有起诉离婚的诉讼法上的权利,一方起诉离婚,若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请求权形成权不成立,自然判决不准离婚。因此,离婚请求权本质上仍是实体权利上的一种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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