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交诉状中记载的被告身份信息,与被告身份证中的信息不一致,且被告未予认可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同选择的原因应是对民诉法第119条中“有明确的被告”的理解不同,如果认为“有明确的被告”要求被告明确且适格,则应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观点也是笔者主张的观点是,民诉法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这里只有明确与否的问题,即原告是否能够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证明被告区别于他人真实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并非诉讼要件,至于被告是否为适格的主体,须经法院实体审理后以判决的形式做出裁判,也即,应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方式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