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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20-12-28 10:02: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69陈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101116时左右陈某在工作过程中,被倒下的切纸机切伤。陈某先后被送到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上臂大部离断伤,右前臂切割伤伴血管神经肌腱肌肉断裂。陈某向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怀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1119日作出怀劳人仲裁字(2019)38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陈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某公司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很明确,但是当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供不出劳动合同,当劳动者仅能提供“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时,双方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裁判】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作为自然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某公司处从事“切纸”工作,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已实践。同时,根据工友证言可知,陈某的工作均是由老板安排,工作时间也遵从厂里的规定,厂里也每月发放陈某工资待遇,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因此,陈某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确认某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除了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系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外,要综合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同时根据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联系本案,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陈某也符合劳动者的法定年龄要求,又在某公司处从事“切纸”工作,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并已实践,同时,从工友王某的证言可知,她和陈某的工作均是由老板安排,工作时间也遵从厂里的规定,厂里也每月发放她和陈某工资待遇,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因此,陈某与某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