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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供应材料所有权变动问题之探讨
作者:施思  发布时间:2020-12-28 10:05:53 打印 字号: | |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都是由承揽人供应材料,进行加工,后将成品交付给定作人。但在少数情况下,因承揽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全提供承揽工作需要的材料,定作人供应工作需要的材料,那么定作人供应的该部分材料的所有权如何变动呢?笔者借用以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李某从事自行车销售生意(自主组装),张某从李某处购买自行车,约定该自行车必须使用A名牌轮胎。李某在组装自行车期间,因资金不足,无力购买A名牌轮胎。张某为了让李某能够按期如约供应所需自行车,自己出钱向王某购买了A名牌轮胎,让王某直接送交给李某。张某与李某约定将来交付自行车时单价不包括轮胎价值。王某将轮胎交付给李某某,轮胎所有权归属于谁?

关于轮胎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轮胎所有权归张某所有。理由是张某原本与李某系买卖合同关系,但自张某供应A名牌轮胎与李某组装自行车起,双方之间即成立承揽合同,李某虽然得以用张某提供的A名牌轮胎组装自行车,这并不代表张某将该批轮胎的所有权交付给李某。除非有约定将该批轮胎的所有权转移给李某外,张某仍保有该批轮胎的所有权。

另一种观点是轮胎所有权归李某所有。理由是李某与张某之间自订立买卖合同开始就始终是买卖合同关系,在李某履行买卖合同发生资金困难时,张某为了能够让李某如期交货而由其购买轮胎,由王某直接交付给李某以便完成自行车组装,而后向张某交付自行车扣除轮胎的价格。动产以交付为准,王某将轮胎交付给李某,李某便取得该批轮胎所有权。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没有因张某出资购买了轮胎而改变。张某并不是基于与王某形成买卖合同的合意而购买了轮胎,而是基于自己与李某之间的自行车买卖合意出资完成了李某与王某之间关于轮胎的买卖合意。张某的行为性质上属于代为付款,因此,张某与李某在交付自行车时将轮胎的价格予以抵消。张某的出资行为,并不影响李某取得轮胎的所有权。

笔者认为,该批轮胎的所有权属于张某所有。因为轮胎是张某向王某购买,并由张某支付价款,买卖合同的双方自然系张某与王某,虽然张某指定李某为收货人,但这并不影响张某取得该批轮胎的所有权,李某在这里的身份只是充当张某的代理人或者张某的使用人而已。李某系直接占有人,张某系间接占有人,张某占有并所有该批轮胎。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亦由买卖关系转变为承揽合同关系。

分析该批轮胎所有权归属于谁具有现实意义。现实生活中李某可能因其他纠纷而致使财产被执行,该批轮胎所有权如确定不属于其所有,则不能视为其财产,因而也不能执行该批轮胎。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