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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有权提起确认股东会有效之讼?
作者:施思  发布时间:2020-12-28 10:07:0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股东有权行使撤销股东会决议,同时规定了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限制。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规定股东有权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那么股东是否有权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呢?即能否从相反的角度理解《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先从文义角度理解,即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容及含义。如文义存在歧义,则通过法理角度进行法律条文释义,即通过结合制定出台法律基本原则、根本目的等理解法律条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通过文义理解即可清楚是规定股东行使撤销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及含义,并不需要通过法理解释进行释义。由此通过相反的角度来理解《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认为股东同样有权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是错误。《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公司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贯穿全文。《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赋予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股东通过相反角度提起确认之诉于法无据,不具有可诉性。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