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首次将隐私权加入到民事权利一章。《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将隐私权写入法条意味着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严格。
近日香港艺人许志安与黄心颖在出租车内激吻的视频遭到曝光,该起新闻引起了人们关于隐私权的热烈讨论。
讨论的焦点有以下三点:1、司机在出租车内安装监控,并将拍摄的乘客视频公布,司机的行为是否侵权?2、司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乘客在出租车内是否享有隐私权?
笔者从法学视角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要讨论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必须先厘定第三个问题,也就是乘客在出租车内是否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私密空间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由此可见讨论乘客在出租车内是否具有隐私权,必须弄清楚出租车车厢是否属于私密空间。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乘客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乘客享有合法支配车厢空间的权利,在服务合同成立后该车厢空间对于乘客来说便是其私密空间,其在车厢内的行为便属于隐私行为,即乘客在出租车内是享有隐私权的。
当下保障乘客和司机的人身财产安全,出租车内大多数安装监控,虽然乘客的在车厢内的行为会被记录,但除因设计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受损等特殊需要外,未经乘客同意,出租车司机及出租车管理公司都不应当严格将视频公布于外。因此,出租车司机未经许可将车内视频公布的行为必然侵犯乘客隐私权。认定了侵权的存在,必然产生法律责任,至于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则要根据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但责任类型无外乎民事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