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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微信群主“踢出”微信群,是否值得诉讼维权?
作者:施思  发布时间:2020-12-28 10:48:11 打印 字号: | |

提起微信,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可以说几乎每一个使用智能手机的中国人都有微信。拥有的微信的人大多数都会主动或者被动加入一个甚至多个微信群,发起微信群的人往往被称作“群主”,群主享有管理微信群、设置入群规则等权利。一般来说微信群都是为了分享信息,便于学习生活。有些时候群主在管理微信群的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会拉某些人入群,有时也将某些人踢出微信群。拉人入群不会引起什么不满或矛盾,因为入群之人享有自由退群的权利,但群主踢人出群有时则会引发不满甚至引发群主与被踢之人的互相攻击。那么被群主踢出微信群是否侵害了被踢之人的权益,被踢之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引人思考。

日前,平度市法院的前法官柳某(现为律师)便因平度市法院现任立案庭庭长刘某(诉讼服务群群主)将其踢出平度市法院诉讼服务群产生纠纷,柳某以权益受损为由,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将其再次拉回群里,群主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一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目前平度法院已经立案。且不讨论案件会出现什么结果,笔者今日想谈谈被群主踢出微信群是否值得诉讼维权?

微信群是腾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由群主进行管理,用于聊天交友、分享信息等,设立微信群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腾讯公司用户守则,成员对群主创办群所设立的群规要么无条件遵守要么自行退出。那么值得深思的问题出现了,微信群主与成员之间是否具有民事法律关系?这个问题是讨论被踢出微信群是否值得诉讼的基础性问题,如果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就谈不上因为被踢出微信群受到权益损害,那么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也就谈不上诉讼。

笔者认为群主与成员之间是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群主设置入群规则,公开发布在民法上属于要约,成员愿意遵守群规加入微信群的行为属于承诺,要约被承诺后,即形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群主与成员之间自然是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虽然群主与成员之间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但并不必然产生违约责任,只有事先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才会有违约的可能性。当成员违反群规,群主有权利进行提醒,不服从管理者,群主有权将其提出微信群,这种情况下被提出微信群自然不具有诉讼的价值,如果约定了权利义务,群主不分青红皂白便踢人出群,那么被踢之人的民事权益必然受到一定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则有诉讼必要也有诉讼的价值。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