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8年6月30日,李某与沈某结婚,婚后生育女儿李X。沈某系沈X、施X之女。2012年6月3日,沈某死亡。沈某死亡后,相关债权人持沈某生前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李某与相关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相关调解书。后李某、李X与沈X、施X因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就相关房产要求分割并确认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1242324元50%由李某偿还,50%由4继承人偿还。
问题: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是否系李某与沈某夫妻共同债务?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为证明调解书确认的债务系其与沈某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向法院提交了沈某的借条和相关民事调解书,但该债务的确认与清偿系在沈某死亡后的诉讼过程中李某与相关债权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且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并未申请追加沈某的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沈某的其他继承人未能行使相关诉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李某承担,李某要求确认债务系其与沈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继承人沈某生前出具借条,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并经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调解书,该生效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据此生效调解书已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并没有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李某、李X将涉案调解书确定的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待,并要求分配,并无不当。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某要求确认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系其与沈某生前夫妻共同债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某一方主张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系沈某生前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提供了5份生效民事调解书加以证明。经审查,上述5个案件均是沈某死亡后形成的诉讼案件,在诉讼中李某并未申请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沈某的其他继承人也未能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李某与相关第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李某承担。即便上述债务在相关债务人诉讼前是沈某生前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已通过调解转移为李某个人债务。本案中,沈X、施X对上述债务的真实性、借款是否实际支付等均提出异议,李某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李某要求确认该债务系其与沈某生前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不予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