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园、小区里,经常可以看到爱狗人士怡然自乐的遛着爱犬,宠物给生活增加了乐趣。但是,因为管理不善而发生的宠物伤人事件,也逐渐增多。
2019年11月,原告申某在小区散步的时候,因被告施某饲养的大型犬未栓绳,被撞倒受伤。原告为此不得不以采用器具固定、在家休养的方式恢复健康,后经司法鉴定原告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原、被告同住一小区,为赔偿事宜争论的面红耳赤,故原告诉至蚌山区法院。
法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析理,一方面告知被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另一方面劝解原告同为邻里,低头不见抬头见,得饶人处且饶人。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施某赔偿原告申某人民币40000元。
法官说法:《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损害后果往往要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一般而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发生动物伤人事件后,受害人只需要证明动物伤人事实的存在及损害情况,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非,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对于侵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