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休息期间,相互追逐打闹,两人均摔倒在地,其中一个同学摔倒时砸到另一个摔倒的同学,导致该同学牙齿折断。近日,蚌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原告小勇与被告小强均系被告某小学在校学生。某日小勇在课间与小强一起玩耍,在追逐过程中小勇面向下摔倒,起身时,小强紧随其后也摔倒了,且摔在了小勇后背上,使小勇面部磕向地面,导致小勇牙齿折断。受伤后,前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小勇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护理期、营养期予以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小勇牙齿冠折的护理期为7日,营养期20日;小勇牙齿后续需牙齿检查、修复费用为需2万多元。事发后,原告的监护人多次与校方、小强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蚌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勇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责任,学校在课间未有效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勇在发生事故时已满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与小强玩耍时均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酌定小勇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强在课间玩耍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小勇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强承担40%的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