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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认罪认罚,证据不足无罪
作者:金煜  发布时间:2020-12-31 11:18: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山区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万某冬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有效地避免了一起错案。

被告人万某冬于2016年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成立安徽福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福霖公司),销售安凯牌校车。2016年10月份,万某冬又成立蚌埠市童星校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童星公司),并请王海良担任法人代表,但实际控制人仍是万某冬。

被害人商某杰因开办幼儿园的需要,于2017年3月7日以152000元的价格在福霖公司全款购买一台安凯牌校车,当天,万某冬将车送到商某杰处。因商某杰开办的幼儿园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购买的校车无法上牌,万某冬告知商某杰可以将其购买的校车挂靠到童星公司名下。2018年元月份,万某冬拿到了商某杰所购校车的车辆合格证,但没有交给商某杰。2018年元月17日,万某冬需要资金周转,在商某杰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商某杰购买的校车以融资租赁回租的形式抵押给了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狮桥公司),并签订了合同。2018年1月22日,狮桥公司放款112850元给万某冬。2018年2月7日,商某杰与童星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并办理了上牌(皖CA0350)。2018年2月8日,万某冬以童星公司的名义与狮桥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把商某杰购买的校车抵押给狮桥公司。万某冬从狮桥公司获得的钱款用于公司运转及按月支付租赁费等。后由于万某冬未能按时向狮桥公司支付当月租赁费,狮桥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把商某杰购买的校车从其住处拖走。商某杰在校车被拖走后报警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校车被万某冬私自办理了融资租赁,多次找万某冬讨要车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童星公司、狮桥公司,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0月13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涉案的校车价值128800元。

案发后,万某冬的亲友向狮桥公司支付了拖欠的贷款的本息及罚款共计8.3万元,退赔商某杰1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采用欺骗手段实施的犯罪以及民事欺诈行为的根本区别是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诈骗案件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求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要证明被告人有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的行为,即被告人为被害人追回被骗财物设置障碍,使的被害人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追回被骗的财物。如冒用他人名义、携款逃匿、挥霍骗取的资金等,都是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行为表现。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骗取的财物,是认定诈骗案件非法占有目的的总标准。被告人万某冬于2017年3月7日在商某杰支付了购车款的当天就将车辆送到商某杰处,该车一直是商某杰在占有使用,被告人万某冬虽然利用商某杰自愿将校车挂靠到其实际控制的童星公司名下的机会瞒着商某杰将涉案车辆抵押给狮桥公司进行贷款,但贷款后,该车仍然是商某杰占有使用,万某冬按月偿还贷款长达一年多,直到2019年4月28日因为万某冬没有及时偿还狮桥公司的当月贷款,狮桥公司将该车拖走。万某冬没有非法占有商某杰车辆的主观故意,万某冬侵犯的是物权所有人享有的有权将自己所有的物进行抵押的权利,双方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综上,虽然被告人万某冬瞒着商某杰将涉案车辆抵押给狮桥公司进行融资回租贷款,但是万某冬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商某杰车辆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骗取商某杰车辆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冬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虽然被告人万某冬在与狮桥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时候隐瞒了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商某杰的事实,但是被告人万某冬在取得贷款后并没有携款逃匿或挥霍贷款的资金,而是按月归还贷款长达一年多,还掉了大部分的贷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万某冬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万某冬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