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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获支持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20-12-31 11:23:53 打印 字号: | |

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只要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就有权对发包人尚欠工程价款请求就工程的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林某工程款1520000元,该工程款可就某公司住宅工程一层、二层混凝土基础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原被告于2020年6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建设的某地住宅工程,于2020年6月28日正式施工。施工开始后,原告一直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但被告因其自身资金链原因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20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负责后期钢筋和混凝土供应,月底给付原告300000元,尚欠工程款在二层浇筑好支付。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如再违约由被告承担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承诺书出具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22日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住宅继续施工,双方对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开始继续施工后,保质保量地将住宅楼一层、二层混凝土基础施工完毕,但被告依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项目停工。后原被告对已经施工的工程款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原告1660000元工程款,并于2020年10月18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结算单,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仅付款140000元,尚欠原告152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怀远法院。

怀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人原告林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被告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虽然某公司与林某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是林某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某公司住宅工程一层、二层混凝土基础建设,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故认定原告林某的涉案工程款可就某公司住宅工程一层、二层混凝土基础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