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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主动来和解
作者:李建成  发布时间:2020-12-31 11:2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通过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成功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0年5月13日,姜某以按揭方式购买安徽某公司开发并销售的商品房。2010年5月14日,姜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安徽某公司为姜某借款提供担保。由于姜某未约定支付按揭贷款,导致安徽某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3月30日,接到通知姜某未及时归还按揭款,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新城支行按规定扣划了安徽某公司在交通银行开立的按揭款保证金账户中的金额共计28413.28元。后安徽某公司起诉姜某,法院判决姜某偿还安徽某公司28413.28元。

因姜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传唤姜某,但姜某总是不现身。执行干警依法将姜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没过几个星期姜某便打电话来询问如何还款。最后,姜某带着申请人来到法院,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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