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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当作交通事故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1-01-05 09:15:58 打印 字号: | |

2018年4月30日9时许,环卫公司员工宋某某在恒大御景湾小区门口倾倒垃圾,宋某某将垃圾桶挂在停在非机动车上的垃圾车后部,用右手按操作按钮将垃圾桶内的垃圾向垃圾车倾倒,左手放在液压顶下方。垃圾车驾驶员认为宋某某已经倾倒完垃圾,遂在驾驶室按液压顶控制按钮,将液压顶放下封闭垃圾车后门,启动车辆。在车开出一米远时,听到宋某某喊挤到手了,驾驶员将车停下,松开液压顶,发现宋某某手指被液压顶轧伤。遂将宋某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宋某某左食指大部分离断伤、左中指毁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环卫公司向交警部门报案,民警出警后,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宋某某遂将环卫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是环卫公司的垃圾车在道路上作业时,驾驶员操作不慎轧伤本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而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诉称,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