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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情所困 因情冲动而伤人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1-01-11 15:13:25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0年7月1日22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某饭店门口,被告人张某见其女友常某某与被害人马某一同在该饭店,便至饭店要求常某某跟其回家,常某某未同意,张某与马某因此发生口角打架,打架过程中致使马某多处挫伤及右侧第7、8、9后肋骨骨折。后张某又驾驶车辆撞向常某某,造成常某某头部受伤。2020年7月2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常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7月28日,张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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