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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一时小利 获拘役刑罚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1-01-11 15:14:02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8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从手机车间生产线上将已成品的30片手机液晶显示屏盗走,其通过安检门后,在一楼员工通道内被抓获,现场发现藏于其下衣口袋内的30片手机液晶显示屏。2020年8月20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该30片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1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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