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崔某诉称:原告崔某与被告方某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方某一直从原告处购买柴油。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柴油,被告却未按约支付款项。为此,被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出具欠条以后,被告于2013年7月17日偿还欠款5000元,下欠5000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久拖不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法总则》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油款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本息还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方某于2021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崔某油款5000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