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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减资、消灭股东股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21-01-12 11:35: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对原告股东吴某的减资决议无效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未通知股东吴某的情况下,私自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减资决定并伪造股东签名,消灭了原告持有的股权并擅自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此举严重侵犯了股东吴某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