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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起纠纷 法院依法来判决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21-01-27 16:56:53 打印 字号: | |

张某与崔某签订《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协议》,张某租赁崔某拥有经营权的出租车从事经营,因拖欠租金双方发生纠纷,崔某要求张某给付租金15833元。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18年10月9日, 张某与崔某签订了《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出租车一年租赁费为45600元,期限2年,崔某收取张某押金6000元,如拖欠租金,崔某有权收回车辆,押金不退,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从2020年1月开始拖欠租赁费,案涉车辆后因拖欠租赁费被怀远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扣留。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崔某签订《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明确约定案涉车辆租赁费为45600元/年,崔某诉称张某自2020年1月起拖欠车辆租赁费,张某虽辩称其一直按约向崔某支付车辆租赁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张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车辆租赁费。现崔某在审理中明确向张某主张2020年1月至7月的车辆租赁费共计15833元(计算标准如下:1月份 3800元,2、3月份免费,4月份1900元,5月份 2533元,6月份3800元,7月份3800元),崔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张某已支付的6000元押金、300元租赁费在拖欠的车辆租赁费中予以扣除,属于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张某拖欠的车辆租赁费应为9533元(15833-6000-300)。遂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崔某车辆租赁费9533元。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