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贫穷与富贵,还是高官与百姓,只要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临时牌照“皖AXXXXX”),在怀远县榴城镇境内沿禹都大道由西向东行至榴花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接受刑事处罚。综合各量刑因素遂作上述判决。
笔者寄语:“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我们每个爱喝酒的人常提的一句话,也是牢记于心的话,但总是有人一喝酒后就将这就话抛之脑后抱有侥幸心理,喝酒开车不仅对自己不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不负责,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法律和正义是永远不会缺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