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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索赔无主,明辨关系维权
作者:汪 婕  发布时间:2021-02-01 09:49:59 打印 字号: | |

同乡老刘相邀张师傅从事管内铁路维护工作,时间不定,有活就去。在滁州某站点维修、更换铁路道叉时,因下雨湿滑,铁轨滑落,致使张师傅右手被砸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后续还需支付更换假指费用。因工务段劳务关系不明,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蚌山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张师傅受伤后,只知道同乡老刘相邀务工和发放工资,具体是向哪方提供劳务并不清楚。且铁路工务段出示的与另两家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该工务段劳务已分包给另两家公司,两家劳务公司均表明与张师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为了维护张师傅的合法权益和查清案件事实,在起诉主体难以认定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建议张师傅将相关人员及公司均列为被告。

经庭审查明,铁路工务段因工作需要需找零工提供劳务,故与两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该两家劳务公司仅拿部分管理费,具体的人员及施工都不过问。张师傅是由老刘弟弟介绍至工务段提供劳务,劳务时间、地点均听从老刘安排,由老刘负责考勤,工资通过老刘弟弟的卡进行发放,而老刘系工务段职工,行使的是职务行为。

至此,这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务关系已经捋顺明确,张师傅与工务段形成劳务关系,工务段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工务段当庭支付了赔偿款,张师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