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20年10月6日下午,被告人崔某邀请朋友到其经营的饭店“试菜”。当晚,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等人在饭店分坐两桌吃饭。当晚21时许,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推搡、厮打,崔某持“U”型锁具的锁头将被害人头部及右耳廓砸伤。2020年10月20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右侧额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额顶部、右耳廓淤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崔某经电话通知后到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小蚌埠派出所接受讯问。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崔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95000元,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崔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崔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认罪认罚。因被告人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