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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讨首付款项起纠纷 违反合同约定担责任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21-02-07 08:46: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解除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陈某2向原告陈某1返还购房定金10000元;被告陈某2支付陈1支出的中介佣金3000元;被告陈某2赔偿原告陈某1违约金3499.80元。

为什么会是这样,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原告陈某1因为要结婚需要买房,在中介机构撮合下与被告陈某2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2019年6月1日之前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同时交了定金10000元,交了中介费3000元,被告陈某2也出具了一份收条。原告陈某1备好资金和手续在6月1日前多次找被告陈某2要求交易,但被告就是一拖再拖,后来了解到房屋已经卖给了第三人。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被告陈某2起诉至怀远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解时称:经多次催促原告支付首付款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又急着用钱,于2019年6月29日将房屋卖与他人。

怀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首付款有争议情况下,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继续商讨首付款,积极履行合同。被告陈某2在未与原告陈某1充分商讨的情况下将房屋卖与第三人是造成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根本原因,应认定被告陈某2违约。于是,有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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