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因为关键证人媒婆去世,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在纷繁复杂的证言中运用逻辑思维辨别真伪,最终判决被告胡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47216.14元。
2018年4月份左右,原被告经媒婆介绍互相认识,后经媒婆商定给双方商定好婚期及彩礼款数额。2018年腊月二十六,原告和叔叔到被告家,向被告交付120000元现金彩礼。2019年农历正月初二,原告与被告胡某举办结婚仪式,正月初十,被告胡某便独自一人去上海打工,期间原告曾去找过被告胡某,但被告胡某不愿与原告在一起。2020年春节,原告家人去接被告回家时,被告不愿回原告家与其共同生活。原告认为,早年父亲车祸去世,本就家庭困难,为了和被告胡某结婚,原告及其母亲对外举债用以支付大额彩礼款,现被告胡某无故悔婚,使得原告家庭更加雪上加霜。原告与被告胡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应当退还全部彩礼款项。胡某辩称,张某与其订立婚约是事实,婚后双方一起到上海打工,两人在上海同居半年左右。胡某只收到彩礼款60000元,已经用于结婚时购买家电、首饰、生活用品、共同生活费用等。
怀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胡某与张某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要求返还婚约财产,于法有据。张某诉请胡某返还彩礼款120000元,由于媒人已去世,为此提供了其姑姑、叔叔、媒人儿媳妇的证言证明其向胡某支付120000元彩礼的事实。胡某仅认可收到60000元结婚款项,提供了其堂哥、姑姑、大爷证言予以证明。经审查,胡某提供的堂哥、姑姑、大爷三位证人均未第一时间亲自看到具体现金数额,仅听胡某说是60000元。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及证人到庭接受质询情况,结合胡某代理人接受代理前问话笔录载明内容,本院确认张某给付胡某彩礼款120000元的事实。依据双方同居情况、给付彩礼款的数额等事实,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