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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试法造假证,触犯法律负刑责
作者:李默  发布时间:2021-02-19 11:06:2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庞某伪造身份证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周某(已另案处理)为了做工地材料信息和应对某局等单位的检查,花费1000元通过被告人庞某分别为某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等四人伪造了四个假居民身份证件。

怀远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庞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广大群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使用伪造、假冒的身份证件,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