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王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自己购买的位于怀远县某林地上102棵杨树。经鉴定,立木蓄积量为18.03立方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怀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经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林木是我们人类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它不仅为我们提供木材和其他林、副产品,还具有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作用,破坏林木,滥砍滥伐,就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破坏了生态环境,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对此,一经发现,坚决反对,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