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上午,接执行报警电话,执行干警将欠款人老王带上了警车。
来到法院,老王大倒苦水:自己作为担保人一分钱没用,而且中途自己已经还款三万多,怎么还要执行自己?
这是一起借款纠纷。2016年8月,阿超向老张借款8.6万元,言明两月后还款,老王担任担保人。
2017年,老张将逾期还款人阿超和担保人老王送上被告席,并获得胜诉判决。
首次执行时,老王还款3万余元。
但是没有后续了。
担保人,在法律上,和借款人还款义务是一样的,只要没有全部还完,申请执行人就有权继续申请执行。
老张于是再次申请执行。这才有了开头一幕。
春节前后,五河法院执行局打出声势,没有还款,或者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果断拘留。
老王赶忙联系了申请执行人,好说歹说,终于达成和解:从本月起,每月月底前还款一千元,直至全部清偿时止。
做好手续,签好字,老王离开了法院。
法官说法:担保人还款,是“不亏”的。这个“不亏”,一来,体现在担保责任,倘若没有责任,还要担保人做什么?二来,担保人还款后,有权向实际用钱人追偿。倘若不还,可以依法提起追偿权之诉。